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在全縣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
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防治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省、市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相關要求,縣政府決定從2021年1月10日起,在全縣范圍內全面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
一、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時間及區域:從 2021年1月10日起,全縣域(所有地域)全時段禁售、禁放。
二、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包括所有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各鎮、北辰街道、園區及公安、應急、市場、交通、執法、融媒體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屬地和行業監管責任,積極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煙花爆竹禁售禁放規定;各鎮、北辰街道、園區要深入村街(小區)開展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宣傳工作,倡導人民群眾文明過節、綠色生活。
四、對違規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由屬地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應急、公安等部門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并依據相關條款給予處罰。
六、對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依據相關條款給予處罰,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相關條款給予處罰。
七、廣大群眾要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增強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舉報電話:110,0316-8858919。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0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