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各種文明行為規范,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統籌推進、社會共治、個人自律、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黨委領導、政府實施、部門負責、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和督導檢查等。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對屬于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予以保障。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和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公民應當知曉大廠歷史文化,尊重大廠各民族風俗習慣,弘揚大廠文化,傳承大廠精神,展現大廠風貌。
第八條 鼓勵、支持下列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參與捐獻、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三)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四)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撥打緊急救助電話,并提供必要幫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救援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助或者幫助他人撤離危險區域;
(五)其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 倡導踐行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范,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等候服務依次排隊,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設備;
(二)遵守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涂亂畫,不得隨意張貼、懸掛、散發廣告和傳單;在公共場所打噴嚏或者咳嗽時自覺遮掩口鼻、佩戴口罩;
(三)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不得強占他人座位,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規定線路和速度行使,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
(四)遵守社區、鄉村文明規范,遵守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鄰里友善、團結互助;不得產生噪聲污染,依法文明飼養寵物;
(五)遵守網絡電信文明規范,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尊重他人隱私,拒絕網絡暴力,文明上網;
(六)遵守經營服務文明規范,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進行交易,不得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七)遵守家庭文明行為規范,弘揚家庭美德,傳承優良家風;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自覺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家庭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八)踐行綠色環保生活理念,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九)選擇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熱愛學習,全民閱讀,參與建設“書香大廠”;崇尚科學,情趣健康,自覺抵制色情、賭博、涉毒、愚昧迷信以及其他低俗活動;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等活動;
(十)其他有益于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關心關愛老年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傳染病人、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設施、信息和智能應用技術等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依法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依法成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在圖書館、文博館、醫院、車站、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公共場所,建立志愿服務站。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愿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等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志愿者,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鼓勵、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礙觀瞻的物品;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聲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三)違反規定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生產、生活垃圾;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含電子煙);
(五)攜犬出戶不束犬鏈,不及時清理糞便,攜帶犬只(除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以外)以及其它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在公共區域搭設靈棚,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七)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環境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插隊、亂鳴笛,違規使用遠光燈,行經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違規占用非機動車道、應急車道;
(二)不規范停放機動車,停放車輛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緊急疏散通道;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規載人,不按規定佩戴頭盔,違規加裝遮陽棚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
(四)駕駛、乘坐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時,向車外拋撒物品或者吐痰;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走人行橫道、翻越交通護欄。
第十四條 在城市和鄉村社區生活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毀林毀綠;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
(三)違反消防安全和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私自安裝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在禁止停放的區域、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違規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產生活環境;
(五)在公共區域違規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第十五條 在網絡電信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信息;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人肉搜索、智能換臉、智能變聲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六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每年三月為自治縣文明行為促進月。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窗口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依法制定文明行為自律自治規范,動員干部、職工、會員、村(居)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做好本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范作用,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落實便民措施,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志愿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在禮儀示范、秩序維護、文明行為習慣養成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設計、建設完善公共交通、道路橋梁、垃圾分類處置、污水處理、公共廁所、停車泊位、充電樁、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
醫院、車站、公園、集貿市場、便民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第三衛生間、自動體外除顫器等設施,在醒目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
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街道、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損壞市政基礎設施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網絡安全監管和公共秩序維護等,依法勸阻、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危害網絡安全和擾亂公共秩序等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舉報處置,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教育和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范圍,及時制止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并將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評體系。
第二十七條 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激勵制度,設立舉報、投訴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和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媒體監督機制,及時發布、更新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依法依規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獎勵制度,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突出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褒獎。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褒獎。
第三十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身邊好人”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優待、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事跡和精神。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制定優惠、獎勵政策的重要參考。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范、勞動模范、優秀志愿者等道德領域榮譽稱號獲得者予以優待。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將適用信用加分的文明行為和符合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標準的不文明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分別適用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其行為事實、證據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參加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