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譚淼)土地是生命線、安全線,關乎國之大計,關乎民族未來,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