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譚淼)土地是生命線、安全線,關乎國之大計,關乎民族未來,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