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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8日 星期三 0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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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
來源:京東新城(轉載需注明出處) 日期:2025/5/27  點擊:32
責任編輯:劉冠英  


新華社北京5月26日電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重要軍工設施的安全,保障重要軍工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工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重要軍工設施,是指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活動的下列建筑、場所和裝置:

 

(一)科研生產管理機構所在場所,技術研發、制造裝配、維修保障場所;

 

(二)用于試驗和測試的場所、裝置;

 

(三)成品庫、重大危險物品存儲庫;

 

(四)檔案庫、通信中心、數據中心;

 

(五)通信、觀測、導航臺站;

 

(六)專用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專用公路;

 

(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重要軍工設施。

 

重要軍工設施目錄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條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與國防科技工業體系和布局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積極防范、內外兼顧、綜合協調,確保重要軍工設施安全。

 

第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中央軍事委員會裝備發展部協同履行相關職責。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相關工作??h級以上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重要軍工設施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是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依照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工作,為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提供人員、資金、物資、技術保障,不斷提高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水平。

 

第六條 重要軍工設施通過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實施保護。

 

無法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重要軍工設施,依照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實施保護。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重要軍工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重要軍工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重要軍工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八條 對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劃定

 

第九條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范圍按照不超出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使用的土地和海域海島范圍的原則,由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擬制并報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當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軍事機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同意之日起15日內,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報送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劃定情況。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重要軍工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與當地經濟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相協調,盡量降低對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的影響。

 

因重要軍工設施建設需要劃定或者調整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的,應當在重要軍工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但是,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為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設置標志牌。

 

第三章 重要軍工設施的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為陸地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修筑圍墻、設置柵欄等障礙物,為水域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

 

陸地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因地形地貌等客觀原因無法修筑圍墻、設置柵欄等障礙物的,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設置保護區周界警示標志并采取技術防護措施。

 

水域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難以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按照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向其報送的水域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劃定情況,向社會公告水域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位置和邊界。海域的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應當在海圖上標明。

 

第十三條 陸地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重要場所的出入口應當設置崗哨,采取電子監控、身份識別、出入控制、車輛攔阻等技術防護措施,對進出的人員、交通工具、物品物資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應當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二)具有重大危險因素或者對安全防護、電磁防護、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區域或者部位,應當采取電子監控、危險物品檢測、預警探測、險情感應處置、防偵察監視等技術防護措施。

 

水域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應當設置崗哨,在保護區邊界采取預警探測、入侵報警、拒止反制等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防護措施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未經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同意,禁止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等進入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禁止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描繪和記述。確需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進行勘察、測量、定位的,應當經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同意。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攝影、攝像、錄音、描繪、記述、勘察、測量、定位資料,應當經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同意。

 

航空器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上空飛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并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實施。

 

禁止毀壞或者移動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圍墻、障礙物、界線標志、警示標志、技術防護設備。

 

第十五條 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內,禁止建造、設置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設施。

 

禁止開發利用陸地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地下空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內采取的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重要軍工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內的重要軍工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要軍工設施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情況,可以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并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

 

安全警戒標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設置,地點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當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水域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不改變原土地及土地附著物、水域的所有權。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居民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因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影響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參照軍用機場凈空保護標準劃定。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保護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

 

機場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機場凈空保護情況,發現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超過機場凈空保護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高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設置飛行障礙標志。

 

在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機場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在其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建造、設置影響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

 

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其電磁環境的保護范圍及保護措施,由軍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共同確定。使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等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利用重要軍工設施開展重大科研、生產、試驗活動,因安全、保密原因確有必要對周邊特定區域進行臨時管控,在特定時間內禁止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進入或者禁止開展有關活動的,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15個工作日前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管控申請;涉及其他單位管理職權的,依法向其提出管控申請。管控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單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在活動開始前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管控活動。

 

第二十一條 無法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在線路兩側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予以保護并公告。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與鐵路安全需求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無法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專用公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專用公路或者使用專用公路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同意。

 

禁止在專用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堆放物品、設置障礙、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影響安全暢通的活動,禁止在專用公路兩側從事危害公路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爆破、挖砂、采石等活動。

 

專用公路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專用公路標志,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四章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的責任義務

 

第二十三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制度和保護責任制,完善考核機制,確保重要軍工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軍工設施建設、使用、維護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管理。重要軍工設施安全防護措施應當與重要軍工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五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人員開展培訓,教育本單位人員愛護重要軍工設施,落實重要軍工設施安全保護要求,保守關于重要軍工設施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六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重要軍工設施檔案,定期對重要軍工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根據需要升級完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重要軍工設施安全保護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屬于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應當設置與本單位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將重要軍工設施確定為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實施重點保護。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屬于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的,應當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確內設職能部門和人員承擔反間諜安全防范職責。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依照有關規定加強重要軍工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防護。重要軍工設施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安全保護工作。

 

重要軍工設施屬于人民防空工作中需要重點防護的目標、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防護義務。

 

第二十九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以外的單位使用重要軍工設施的,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明確使用單位的安全保護責任,指導監督其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了解掌握重要軍工設施周邊社會環境情況,發現可能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文物。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的具體方案,可以公告施行。

 

劃定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的具體方案,應當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范圍劃定方案一并報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統籌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的需要,充分聽取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可能影響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聽取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方面對建設項目進行評估。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依法由國家安全機關實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審查征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意見的情況;對未按規定征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意見的,應當要求補充征求意見;建設項目內容在審批過程中發生的改變可能影響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的,應當再次征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需要請示上級機關或者需要勘察、測量、測試的,可以適當延長,但答復時間通常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 組織重要軍工設施項目建設,應當綜合考慮國防建設、地方經濟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的要求,依法征求有關單位意見,進行安全保密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

 

重要軍工設施具有爆炸、放射性、劇毒等重大危險因素的,在選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與其他場所、設施、區域保持必要的外部安全距離。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發旅游景區,應當避開重要軍工設施。

 

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重要軍工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建的,按規定報原批準或者備案機關履行相關程序后,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政策支持。將重要軍工設施遷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島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和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教育,使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保護重要軍工設施,保守關于重要軍工設施的國家秘密,制止破壞、危害重要軍工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要軍工設施風險管控機制,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發現的風險隱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重要軍工設施周邊的安全保密隱患開展綜合治理,督促限期整改影響重要軍工設施保護的隱患和問題,完善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方案。

 

第四十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的上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指導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開展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間諜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進入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

 

(二)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三)在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描繪、記述、勘察、測量、定位,或者非法使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攝影、攝像、錄音、描繪、記述、勘察、測量、定位資料的;

 

(五)毀壞或者移動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圍墻、障礙物、界線標志、警示標志、技術防護設備以及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標志牌、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安全警戒標志及其他重要軍工設施標志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重要軍工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重要軍工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

 

(七)違反利用重要軍工設施開展科研、生產、試驗活動時的管控措施的;

 

(八)其他擾亂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的科研生產秩序和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內建造、設置危害重要軍工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設施,或者擅自開發利用陸地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地下空間的,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漁業漁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興建活動,對已建成的責令限期拆除,依法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超出機場凈空保護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興建活動、限期拆除超高部分,依法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上空實施飛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軍工設施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建造、設置影響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或者從事影響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試驗設施電磁環境活動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干擾設備或者強制拆除障礙物,依法處以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危害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專用公路,或者在專用公路兩側從事危害公路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爆破、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專用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堆放物品、設置障礙、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影響安全暢通的活動,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施保護措施、履行保護責任的,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要軍工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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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